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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作者:郑州市郑开学校  编辑:郑州市郑开学校   发布时间:2020-04-17 10:38

为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不断完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条 教代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维护学校的团结、稳定和发展。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一)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有关制度和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对于100—200人的学校按不少于全体教职工30%的比例确定代表人数。

第六条 教代会代表以年级组(教研组)、部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选举,按分配名额,各组先酝酿代表候选人,再通过全体教职工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超过半数者有效。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组,并推选出组长。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兼顾老、中、青和女教师代表。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为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一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任期内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规定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代表,其代表资格视为自动免除: 1. 离职; 2. 离校学习、工作一年以上; 3. 退休; 4. 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达一年以上。

(二)对严重违纪或不能正确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的代表,学校工会可以提出罢免和撤换。

(三)教职工代表人数出现空缺时,按代表产生的程序进行补选。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就学校工作有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的权利。

(四)有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一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一般7—9人,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七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各代表组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总支请示和汇报;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条 学校应为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全体教职工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河南省教代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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